老公给别的女人微信转账(老公给别的女人微信转账能要回来吗)

近日,法院公布一起纠纷案件,法院认为被告男子向婚外女子的转款行为不具有合理性,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原告李丽诉称,原告与王某于2015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且婚姻关系存续至今。在原告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婚内出轨,并通过发送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张美共计支付了56,342。88元。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张美立即返还。

被告张美辩称,她与王某无不正当关系。王某确对其有好感,但与她之间没有不正当事实。王某名下经营多处烟店,张美经营的超市也出售烟品,大家经常相互串烟,也就是俗称的相互拿烟。李丽于2020春节期间到超市与张美发生冲突,并经由当地派出所调解后张美将非串烟款1,314元及多笔200元,折合成2,100元,已返还给原告丈夫,故双方不存在其他应返还的款项。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通过微信红包、转账、二维码扫描等方式向张美合计转账21,342。88元。原告主张2020年1月14日,王某通过民生银行的账号转给达达超市35,000元也是被告张美实际收取的。2020年5月14日,被告张美向王某通过微信转款2,100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在与李丽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多笔向张美银行转账及微信转账的行为,张美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给付款项的合理性及存在的生意往来情况,上述款项可以视为王某对张美的赠与。

原告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赠与财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返还的数额一项,王某向被告转账合计21,342。88元,被告已经返还2,100元,剩余19,242。88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一半的原则予以返还,故本院支持被告返还原告个人9,621。44元。

关于李丽要求返还王某转给达达超市的35,000元,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王某对被告的赠与及被告实际收到该款项,故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1年7月1日,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张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丽人民币9,621。44元。

(华商报记者 赵增宇、编辑 罗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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