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近日披露的10份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寿财险”)重庆市10家分支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或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2项违法违规行为兼而有之。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19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南岸支公司”)存在2项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财务资料。2020年1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国寿财险南岸支公司通过报销广告费、防预费、宣传费、印刷费、公杂费、其他专业服务费虚列费用资金487。54万元。上述费用分别由时任南岸支公司总经理张淑芳、现任南岸支公司总经理李爱华、副总经理邹洁、见习总经理助理周瑜审批报销,应承担管理负责。
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020年1月至11月期间,当事人国寿财险南岸支公司赵科将275笔车险业务记录为代理人的业务,该业务实际并非代理人代理销售,涉及车险保费113。68万元,列支佣金19。50万元。佣金回流至赵科。国寿财险南岸支公司赵科应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南岸支公司罚款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责任人南岸支公司总经理李爱华警告并罚款10万元;时任南岸支公司总经理张淑芳警告并罚款6万元;见习总经理助理周瑜警告并罚款5万元;副总经理邹洁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南岸支公司罚款罚款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责任人国寿财险南岸支公司客户经理赵科警告并罚款3万元。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20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云阳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存在2项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财务资料。2020年1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通过报销广告费、防预费、印刷费、宣传费、公杂费虚列费用资金196。03万元。其中178。49万元回流至支公司员工李承志,有78。47万元进一步回流至时任支公司经理刘礼。李承志实施虚列费用行为并归集套费资金,应负直接责任;时任云阳支公司总经理刘礼对虚列费用进行报销审批,应承担管理负责,同时对上述虚列费用套取资金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当事人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将573笔保险业务虚挂为安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渝北营业部代理销售的业务,该业务实际并非安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渝北营业部代理销售,涉及保费129。14万元,列支手续费20。34万元,套取手续费资金18。51万元回流至支公司员工李承志及其安排的相关人员。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曾淑兰、李承志实施虚挂套费行为,应负直接责任。
上述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罚款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责任人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员工李承志警告并罚款10万元;时任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总经理刘礼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罚款罚款1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责任人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曾淑兰警告并罚款3万元;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李承志警告并罚款3万元。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21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沙坪坝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编制虚假财务资料。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国寿财险沙坪坝支公司通过报销广告费、防预费、印刷费虚列费用资金297035元。国寿财险沙坪坝支公司总经理刘伟负责上述费用的审批报销,对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沙坪坝支公司罚款19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刘伟对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负管理责任,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刘伟警告并罚款3万元。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22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北碚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2020年6月,国寿财险北碚支公司通过报销广告费虚列费用资金93600元。国寿财险北碚支公司副总经理郑英负责上述费用的审批报销,对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北碚支公司罚款1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郑英对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负管理责任,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郑英警告并罚款2万元。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23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江津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国寿财险江津支公司通过报销广告费、宣传费、印刷费、防预费虚列费用资金589623。92元。时任国寿财险江津支公司总经理钟玲负责上述费用的审批报销,对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江津支公司罚款2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钟玲对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负管理责任,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钟玲警告并罚款5万元。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24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渝北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期间,当事人国寿财险渝北支公司通过报销广告费、邮电通讯费虚列费用资金205。81万元。上述费用由渝北支公司总经理颜家胜审批报销,应承担管理责任。
上述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渝北支公司罚款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责任人时任国寿财险渝北支公司总经理颜家胜警告并罚款10万元。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25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通过报销防预费、印刷费、宣传费虚列费用资金187290元。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副总经理孙浩负责上述费用的审批报销,对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罚款1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孙浩对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负管理责任,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孙浩警告并罚款3万元。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26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万州支公司”)存在2项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财务资料。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当事人国寿财险万州支公司通过报销广告费、宣传费、印刷费、防预费、公杂费虚列费用资金408。62万元,其中有182。34万元回流至时任万州支公司总经理王小波。上述费用由时任万州支公司总经理王小波审批报销,应承担管理责任,同时对虚列费用套取资金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当事人国寿财险万州支公司将1398笔车险业务记录为安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营业部代理销售的业务,该业务实际并非安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营业部代理销售,涉及车险保费404。87万元,列支手续费85。38万元,套取手续费资金78。27万元回流至时任万州支公司总经理王小波。上述业务由时任万州支公司总经理王小波实施,并归集资金,应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万州支公司罚款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责任人时任国寿财险万州支公司总经理王小波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万州支公司罚款罚款19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责任人时任万州支公司总经理王小波警告并罚款6万元。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27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巴南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间,国寿财险巴南支公司通过报销防预费、印刷费、广告费虚列费用资金353566元。国寿财险巴南支公司总经理简伟负责上述费用的审批报销,对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巴南支公司罚款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简伟对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负管理责任,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简伟警告并罚款4万元。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28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2020年2月至2021年3月期间,当事人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所属互动业务部、营业三部、营业四部通过报销防预费、公杂费、广告费、会议费、印刷费、邮电通讯费、宣传费、其他专业服务费等方式虚列费用资金359。40万元(其中,互动业务部295。57万元,营业三部56。78万元、营业四部7。05万元)。
当事人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互动业务部总经理肖军、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副总经理王献、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营业三部总经理费明军、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营业四部总经理曾德林审批报销上述费用,应承担管理责任;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朱华、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董红应承担管理责任;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总经理杨峥嵘全面负责公司管理,应承担管理责任。
上述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重庆分公司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行为处以罚款50万元,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增车险业务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责任人互动业务部总经理肖军警告并罚款10万元;营业三部总经理费明军警告并罚款4万元;时任营业四部总经理曾德林警告并罚款2万元;财务部总经理朱华警告并罚款10万元;分公司副总经理王献警告并罚款10万元;分公司副总经理董红警告并罚款10万元;分公司总经理杨峥嵘警告并罚款10万元。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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