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用
19 公务员录用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录用的适用范围为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主要包括:
01 综合管理类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级层次的公务员,包括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02 专业技术类一级主管及以下职级层次的公务员,包括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03 行政执法类一级主办及以下职级层次的公务员,包括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
现实中,一些县、乡机关中仍存在的“股长”“副股长”,不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领导职务,如果从公务员队伍以外补充这些人员,应当通过公务员录用的方式进行,不能采取调任方式。
20 如何理解公务员录用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录用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公开考试
是指面向社会,以考试为主要测评手段公开选拔人才。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拟录用公务员的部门、职位及数量,报考的资格条件,考试的科目、时间和地点,考试的成绩、录用的结果等。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全面测查报考者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能力以及专业能力素质。
严格考察
是指招录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对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等进行全面了解,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
平等竞争
是指在公平、公开的基础上,采取规范的形式,使用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在报考者之间展开竞争,实现高低优劣的比较鉴别。平等就是公民依法享有进入公务员队伍、担任机关公职的同等权利和机会,只要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就不应受到歧视或者享有特权。竞争就是报名人数应与职位招录人数达到一定比例,形成有效竞争。
择优录取
是指根据报考者在考试、体检、考察等各个环节的情况,通过层层筛选实现好中选优、优中选强,最终确定拟录用人员,不搞“一考定音”、简单以分数取人。
21 如何理解报考公务员需要具备的条件?
公务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公务员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7项条件是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包括学历、专业、经历等,公务员法授权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规定。
设置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应当与职位职责和履职需要密切相关。报考行政机关中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职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得设置性别、民族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公务员法还对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进行了限定,规定报考者存在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将“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列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主要目的是加强对新录用人员的政治把关,促进机关政务诚信建设,防止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等不合格的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确保公务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也规定了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相关限制性条款,录用相关职位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这些规定。
22 公务员录用的程序有哪些?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审批或者备案等程序进行。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这一程序进行调整。
发布招考公告是录用的首要程序。除法律法规明确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之外,录用公务员都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招考公告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发布,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招考的职位、名额,包括招录机关的名称、职位名称、职位职责和计划录用人数等,一般由招录机关提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二 报考资格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具体职位要求的条件。招录机关应当根据职位职责、队伍结构和用人需求等科学设置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三 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招录机关根据职位要求明确提出考生应提供的有关学历、工作经历等需要审查核实的材料。
四 其他报考须知事项,包括报名的方式方法、时限和地点,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考试成绩发布时间和查询方法,以及考试需要携带的用品等。
资格审查
主要了解报考者是否具备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招录机关在接到报名申请材料后,一般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资格审查工作。资格审查应当客观、公正、及时,不得以职位要求之外的条件限制报考者。对报考资格的审查贯穿公务员录用工作全过程,在任一环节,只要发现报考者主要报考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具备报考条件的,招录机关都可以取消报考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资格。
考试
是公务员录用的重要测评手段,在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中进行,主要测查报考者是否具备适应职位要求的能力素质。
体检
是对报考者是否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检查。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一般职位适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还要适用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体检的项目和标准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根据职位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招录机关可以将体检工作前置,对报考者体能、有关心理素质进行测评。
考察
是确保新录用公务员具备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履职素质的重要措施,在考试的基础上进行。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一般应发布公示公告,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23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和内容包括哪些?
公务员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公务员录用考试重点测查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随着考试方式的不断丰富和发展,除了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法,还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其他考试方式。
笔试
主要测查报考者的逻辑思维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以及专业知识水平等,有标准化客观性试题和文字分析解答的主观性试题。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面试
采取考官小组与报考者直接交谈,或者置报考者于某种特定的情景中进行观察等方式,测查内容包括报考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计划组织能力、信息获得能力、人际关系、沟通能力、服务意识与技巧、应变能力、言语表达能力、举止仪表等。面试的方式有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结构化小组面试等。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特殊职位的情形,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主要包括不宜公开招考、需要专门测查有关专业技能水平、专业人才紧缺难以形成竞争等情形。
24 公务员录用考察有哪些要求?
公务员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这一规定为招录机关在考试基础上开展考察工作提供了依据。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如果在资格复审中发现报考者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发现报考者故意隐瞒有可能影响录用的问题,招录机关应当取消其报考资格。有条件的招录机关,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资格复审工作前置。
考察
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严格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选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延伸考察等,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情况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或者相关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客观、真实反映有关情况。
考察人选达不到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第四章 录用
25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有哪些要求?
公务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试用期制度是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素质的重要措施。试用期是新录用公务员从上岗工作到正式成为公务员之间的过渡期,是在考试、考察的基础上,在具体工作中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全面了解,进一步把好公务员素质关的一段时期。
在试用期间,新录用公务员应当认真履行公务员义务,按照拟任职位的要求开展工作,自觉遵守公务员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同时享受相应待遇。招录机关应当对新录用公务员严格要求和管理,注意指导和帮助开展工作,按照规定进行初任培训,加强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熟悉本机关职能职责,掌握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技能。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职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试用期满时,招录机关应对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间的表现和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任职定级。试用期间发现新录用公务员有不具备公务员条件、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不能胜任职位工作等情形的或者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新闻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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