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类审计项目如下:
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情况审计
方式:内审
依据:
-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号)
每年3月1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情况内部审计报告,报告应包括保险中介渠道业务情况、风险评估情况、合规审计情况、违法违规问题处罚与整改情况以及公司认为其他应该报告的事项等,公司总经理应当在报告上签字,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信保业务审计
方式:内审
依据:
-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银保监办发〔2020〕39号)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的,应当将信保业务纳入内部审计范畴。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每年进行内部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经营成果、制度建设、财务核算、系统建设、风险管控、准备金提取、合法合规等情况。
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审计
方式:外审
依据:
- 《关于修订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保监发〔2009〕5号)
二、各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以下报告:
(一)专题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纸质文本(一式两份);
(二)专题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Word电子文本;
(三)专题财务报告中分红保险利润表、分红保险资产负债状况表和不分费差的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备考表的Excel格式电子文本。
电子文件可通过寄送光盘或者发送电子邮件(ac_jgc@circ。gov。cn)的方式报送,不得使用软盘报送。
三、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4月15日前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专题财务报告。2007年度的专题财务报告和2008年度的专题财务报告同时报送。
五、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应当确定1家主报告公司,合并报送专题财务报告。
报告期内实际经营期不超过3个月的新公司的专题财务报告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 《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2015〕93号)
二十一、保险公司分红账户的盈余分配,应当由外部审计机构予以审计。
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审计
方式:外审
依据: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6〕74号)
第二十七条 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两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一)各项费用的认定结果及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是否与公司向保监会的备案一致,共同收入、共同费用的分摊结果是否准确、合理;
(二)交强险经营损益、专属资产、专属负债的核算和表达是否公允。
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关注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财务核算系统是否能满足交强险单独核算的要求以及业务系统数据和财务核算系统数据是否定期核对并能保持一致等问题,并发表审核意见。
“张承辉博客” 保险公司财务会计(保险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https://www.zhangchenghui.com/9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