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5月12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被单位派到外地去开会,归途中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算不算工伤?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或者突发疾病,通常是视同工伤的,被派去外地开会突发疾病,也可以参考上下班途中的情形,但是抢救超过48小时后去世算不算工伤,还没有明确界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12日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广西的颜女士就遭遇了这个问题。颜女士的丈夫梁先生生前是广西某县住建局职工。2016年9月29日,梁先生受单位指派前往某市参加会议,当日下午会议结束,乘车返回途中,晚上9点,他突然昏倒、丧失意识,被紧急送医抢救,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给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治疗。经多日抢救无好转可能,梁先生家属签字放弃治疗,医院在10月9日下午拔掉了呼吸机,5分钟后宣告梁先生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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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先生去世后,颜女士向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梁先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复议机关维持了这个认定,颜女士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应该认定为工伤,人社局不服,上诉市中院,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颜女士的诉求。在申请再审被驳回后,颜女士向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市检察院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抗诉。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梁先生在病发后经抢救超过48小时才被宣告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检察机关认为,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本案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认定梁先生视同工伤,广西高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随后,人社部门主动履行了再审判决,重新作出梁先生属于工伤的认定,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已支付到位,本案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这个案件的典型意义就在于,检察院办理工伤认定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对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进行解释和认定。检察院认为法院生效判决对工伤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的,通过提出抗诉予以监督纠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最高检此次发布了5件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发布这些案例有什么背景和考虑?检察机关通过哪些措施,使得案件实质性化解?张相军回应:“劳动者工伤认定难,不仅身体受伤,心更受伤。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案件,事关劳动者权益保护,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但在行政认定、司法处理等环节又容易出现争议。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依法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对于法院裁判并无明显不当、但申请人诉求又具有一定正当性的,也可以根据个案实际,通过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以及促成关联民事争议达成和解、‘一揽子’化解争议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
“张承辉博客” 高峰的死因真相(高峰因为什么死的) https://www.zhangchenghui.com/95806